【导语】: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符合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济宁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5、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属于机动车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监销车辆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7)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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