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济宁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职工因“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职工因“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办理条件 | 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职工本人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
2 | 职工本人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是 | 1 | 否 | |||
3 | 房屋租赁合同; | 是 | 1 | 否 | |||
4 | 租金交纳凭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济宁公积金办理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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