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济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服务窗口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
办理条件 |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
2 | 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单位专管员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单位专管员。 | ||||||
法定时限 | 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承诺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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