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资规定
2024-01-09 10:58【我要纠错】

【导语】:济宁市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济宁市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济宁市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工资支付

一、企业职工工资应当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应当采用什么方式?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第18条规定: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及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帐户。

三、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表应当怎样编制和留存?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加班费

一、企业职工加班费应当怎样计算?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企业职工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20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按照《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日工资基数=月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基数=月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事假工资

企业职工请事假,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同时第24条又规定: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21.75个工作日/月的标准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请事假的,可根据其请假天数进行相应扣除。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济宁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企业工资指导线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参考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是一种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的指导性市场价格信息,不是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它对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的形成起到指导作用,可作为企业招聘、劳动者求职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参考信息,发布之后一并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进行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求职者提供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更好地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体系的形成。

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工同酬”是为了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就要给与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并不是工资数额上的绝对一致,而是不论正式工还是派遣工都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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