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
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待遇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 7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6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 50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
3、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含再救助)与住院救助的起付标准、限额,累计计入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限额。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与住院同等标准。
4、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保帮扶政策报销后需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但不包含以下费用: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费用;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医疗保险目录外 由个人全额支付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的费用。
5、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申请年度救助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时间区间不重叠计算。
6、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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