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济宁社保 > 济宁流浪救助 > 济宁市流浪救助离站规则
济宁市流浪救助离站规则
2024-03-18 10:04【我要纠错】

【导语】:离站前,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其中第四章 离站服务中规定:

  第一节  离站准备

  第四十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第二节  自行离站

  第五十二条  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附件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第五十三条  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第五十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火)车站、港口协商购买、印制、查验及退返乘车凭证的具体方式,加强对受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管理。

  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第五十六条  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节  接送返回

  第五十七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第五十八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

  第五十九条  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第六十条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家庭信息等基本情况,就接送方式、交接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安排车辆到(火)车站、码头等到达地点接应。

  第六十二条  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十三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人数及交通方式,必要时应当安排医护人员随行。接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四条  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第六十六条  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第六十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济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救助】可获取济宁临时救助政策、救助金标准、申请方式、流浪乞讨救助热线电话、救助方式等

  

手机访问 济宁本地宝首页

  • 济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安检登记规则

    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 济宁市流浪救助在站服务规则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在站服务包括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明确了接待服务、在站服务、离站服务、机构管理等内容。

  • 济宁流浪救助措施

  • 济宁市流浪救助方法

  • 济宁市流浪救助机构

  • 济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热线电话

    市民如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各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服务热线。

  • 济宁临时救助政策

    济宁临时救助范围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以及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主要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 济宁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 济宁9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什么

    9类困难群众包括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 济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救助申请指南

    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下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济宁户籍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救助。

  • 济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指南

    济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救助。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