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的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数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数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守住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救助标准
确保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的基础生活,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定量标准按规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救助程序
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需要了解一下您的个人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本地有无亲友;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井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幼、老年、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就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险病人,应先从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人站条件后,再人站介绍救助。
救助内容
会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
1、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送医疗机构
2、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3、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救助管理
1、建立救助对象备亲制度,对救助人员和受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
2、建立受助人员学习制度,向受助人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受助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勤劳意识
3、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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