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救助程序
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需要了解一下您的个人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本地有无亲友;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井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幼、老年、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就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险病人,应先从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人站条件后,再人站介绍救助。
救助内容
会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
1、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送医疗机构
2、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
3、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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