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详见全文。
根据2024年5月发布的《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拓展阅读:小区供热管理相关办法
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供暖期结束后至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供热企业应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供热的回复。
第二十二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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