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要办理 : 公租房申请公租房补贴

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 30 周岁的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

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年满 30 周岁未婚的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主城区工作或居住;

2、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 10 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三)下列住房的面积应当认定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1、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

2、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

3、已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主城区户籍或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 5 周年;

3、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父母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

2、主申请人持有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3、主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周年以上;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

5、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6、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 10 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和审核依托大数据平台,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数据查询端口,确保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申请。

(二)受理。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对申请人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保障标准

(一) 保障家庭只可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中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三)轮候期内的保障家庭租赁他人私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享受租赁补贴。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下列申请对象予以优先保障:

1、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2、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

3、可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五)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根据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按不同档次收取: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租金标准足额收取;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租金标准的80%收取;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租金标准的60%收取;

4、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租金标准的35%收取。

(七)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1、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45平方米;

2、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60平方米。

租赁私有住房的,按上述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八)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80%计发;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90%计发;

3、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100%计发。

(九)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主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等因素进行确定,并根据市场平均租金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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