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落户
1. 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该产权房屋处落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可在该房屋处落户。
2. 在城镇自有房屋居住,因故无法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限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其他合法产权房屋)。
3. 在城镇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居住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产权房屋处落户(限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其他合法产权房屋,该房屋地址未登记户口,且产权人同意落户)。
4. 在城镇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租赁房屋处(限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该房屋地址未登记户口,且产权人同意落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 在城镇就业创业人员,可在就业创业地社区(单位)集体户落户。
6.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及其他各类专长性人才,可在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落户。
7. 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可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8. 在城镇自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投靠落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投靠房屋产权人落户。
在城镇非自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限申请人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
9. 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当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申请落户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单独立户。
10.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办理投靠落户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婚含离异、丧偶情形;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视为同一城镇地区,其他各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分别视为同一城镇地区,其他乡镇(街道)驻地城镇区域分别视为同一城镇地区。
返乡落户
1. 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目前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选择在我市城镇或回原籍落户。
2.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重新返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3. 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户籍登记,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农村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前款所称父母含配偶父母,未婚含离异、丧偶情形。
4.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在就业创业地落户。
5. 进一步规范农村家庭户立户(分户)。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的居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婚烟状况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独立、已分家析产的,可申请单独立户(分户)。